消息晚報新聞:比來,記者前後接到一些方才裝修屋子的讀者來電來信,反應裝修公司的結算清單上列有“稅金”一項,並請求本身付出。他們有些疑惑:這是甚麼稅,該不應讓花費者交納?記者對此做瞭一番查詢拜訪。
裝修屋子要交稅?
讀者李師長教師與一傢裝修公司簽署裝修條約,寫明裝修用度30萬元閣下。在根本裝修終瞭結算時,他看到,結算單上列有“稅金”近1萬元。李師長教師問:這筆“稅金”應該由誰交納?對方說,依據國度有關部分劃定,該由花費者負擔。
李師長教師願望能看到“有關部分的劃定”,對方說:與他們簽條約的全部客戶都交稅的,你為何要弄特別呢?再說,條約上明顯早就印著“稅金”嘛!
條約上“稅金”怎解?
記者看到,李師長教師簽署的《上海市傢庭居室裝潢裝修施工條約》果真印有“稅金(3.41%)”的字樣,對方在這一欄背面的金額空格內,用鈐記印上瞭“見預算書”。而預算書的詳細數字近1萬元。這份條約是2001年版本的修正版本,自2006年3月15日起應用。在條約的第1、二頁貼有“應用解釋”,特殊誇大樹模條約“供兩邊當事人參照商定采取,簽署條約前請細心瀏覽”。
稅務部分的說明
記者拿著這份條約,訪問瞭上海市國度稅務局。稅務局的說明是:
中華國民共和國業務稅暫行條例(國務院令【1993】136號)劃定:在我國境內供給修建業勞務的單元和小我,為業務稅的征稅責任人;裝修公司應按獲得的支出按照“修建業”稅目交納業務稅(3%),別的還應該交納城建稅等附加稅(0.41%)。上述兩部門相加,總計3.41%.
也就是說,全部裝修條約上所印的“稅金(3.41%)”是裝修公司應交納的稅金,不該該由花費者負擔。
具名前沒問清晰
既然沒有是該花費者繳的稅,李師長教師當初為何會在條約上署名呢?李師長教師說明說,當他對“稅金”提出貳言時,對方宣稱,這確定由花費者交納的,並且全部客戶都是如許做的。他固然認為奇異,但沒有多想,就促地在條約上具名瞭。
對付裝修公司“全部花費者都交這筆稅”的說法,記者在查詢拜訪中漸漸發明瞭個中的神秘———
起首,一樣平常花費者沒有懂稅法,其次,看到條約上印有“稅金(3.41%)”的字樣,被沒有良裝修公司誤導,誤以為是該本身繳的。
花費者若何維權?
上海寶淳狀師事件所的吳鵬狀師提示———
我國稅法明白:裝修企業應該交稅,也就是說征稅主體是裝修企業。花費者費錢購置瞭各類建材,並付出瞭野生費、治理費等,沒有須要再別的交稅,以是條約中的“稅金(3.41%)”不該該算在花費者應該付出的總價裡。假如裝修公司請求花費者代為負擔稅金,必需事前具體解釋。沒有事前解釋的,現實上就在蒙人。
假如花費者已在條約上具名,而裝修工程還沒有停止的,能夠間接與裝修公司談判;假如裝修工程早已停止,但花費者對此仍持有貳言,能夠經由過程狀師向對方討個說法。